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以下简称“时代联盟”)是由国际国内天使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高科技项目创业导师等共同自愿参加而组成的联盟(俱乐部组织)。
第二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总部设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由国际国内天使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高科技项目创业导师等组成。
第三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定位为高端的、专家级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的高科技与知识型创业项目投资服务,倡导“务实、合作、共赢”的组织文化,努力维护时代天使投资联盟会员利益,促进民营风险投资产业发展,推动优秀创业企业发展。
第四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的英文名称为:Times Angel Investors Alliance,简称为TATA
第五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宗旨:优化投资决策、提升项目价值。
第六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
第七条 发挥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平台价值,汇聚国际国内优秀会员,实现会员间的信息交流、业务合作,促进会员事业发展;
第八条 为会员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创业项目投资沙龙、创业项目调查研究、投资咨询等服务;
第九条 努力发挥组织能力,为会员提供创业项目投资分析、创业项目融资上市方面的政策、法律培训;
第十条 开展时代天使联盟与其他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章程,并实际从事创业投资或支持的天使投资人或投资机构、高科技与知识型创业导师、成功企业家和天使投资有兴趣的社会人士均可以申请参加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并有1人以上现任会员推荐,经时代天使投资联盟执行委员会资格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成为联盟会员。根据要求可分别接纳为联盟高级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十二条 高级会员入会资格:
(1)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合伙人和高层、民营企业家及合伙人和关联部门高层管理人员、至少有一个成功投资案例;
(2)或在某个领域有突出的投资研究的专家级人士、提交相关研究材料;
(3)以及其他特殊人士;
以上人员承认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章程,提交个人简历且经一位现任高级会员推荐,经联盟执行委员会审批提过,就可以成为高级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被邀参加所有的联盟活动;
(2)被邀参加天使投资沙龙活动分析、点评创业项目,获得项目信息;
(3)免费获得每期《时代创业项目》(季刊),获得项目信息;
(4)按规定使用联盟的内部资源;
(5)拥有进入联盟顾问委员会的资格。
会员义务:
(1)免费宣传本联盟,并邀请合适会员入会;
(2)接受邀请以嘉宾身份出席联盟活动;
(3)参加天使投资沙龙活动分析、点评创业项目,不得少于3次/年;
(4)依据双向选择原则充当创业导师,对创业项目团队进行指导;
(5)依据安排作为演讲嘉宾参加创业讲坛,不得少于1次/年;
(6)支付每次活动的额外费用;
(7)按时提交会员费;
(8)提供有价值的商业资料和社会资源。
第十四条 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准会员权利:
(1)被邀1次参加联盟主题活动;
(2)付费参加联盟入会相关培训;
(3)被邀1次参加天使投资沙龙活动分析、点评创业项目,获得项目信息;
(4)获得1期《时代创业项目》(季刊),获得项目信息;
准会员义务:
(1)免费宣传本联盟,并邀请合适会员入会;
(2)按时提交准会员入会培训及服务费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资本联盟拥有顾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 顾问会员会由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外聘顾问团组成,主要是由国际国内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成功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组成,也可来源于会员。顾问委员会会员任期2年,由执行委员会全体通过方可上任,顾问委员会会员主要负责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的外部联络、重大议题决策服务,分享天使投资联盟提供的所有资源和服务。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职责:
(1)负责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的设立、业务发展和日常运营(含网站运营);
(2)负责组织天使投资联盟各类活动,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3)负责所有会员的资格审核;
(4)负责所有准会员的资格审核;
(5)负责管理联盟一切财务费用开支,并按时通报;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负责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的主持事宜,秘书长因故缺席时由其指定一副主任代其职权。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联盟经费来源:
(1)会员年费;
(2)资本联盟有偿服务;
(3)赞助收入;
(4)其他经营性收入;
第二十条 资本联盟所有经费管理暂时由执行委员会秘书长管理,统一设有专用账户,并及时向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提供财务月表、季表和年表。
第二十一条 账户经费年度预算可由执行位会员全体会员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章程由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修改章程由顾问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员共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时代天使投资联盟停止活动须有所有执行委员会会员通过方可,并通知所有会员,理清所有财务问题方可解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执行委员会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