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正在成为“寻租工具”?

  2009-06-12 08:44:59      来源:  财经

        如何避免方兴未艾的各地政府引导基金成为管理人员的“寻租工具”,正成为政府相关政策制定者考量的重点。

  6月11日,在天津举行的政府引导基金高峰论坛上,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政府引导基金指导意见》主要起草人刘健钧表示,政府引导基金应依靠完善的制度设计,在事前、事中、事后加以监管,否则很可能成为部分管理人员的寻租工具,并使政府财政资金“打水漂”。

  刘健钧表示,自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实施、并设计了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以来,政府引导基金就不断受到学术界、实务界以及地方政府的质疑,近期的质疑焦点在于:如何防止政府引导基金成为部分管理人员的寻租工具,并有效防范风险,避免政府财政资金覆水难收。

  刘健钧还举出近期的一个案例:有的资本打着政府引导基金的方式去“忽悠”筹资,结果忽悠不到钱,最后“把一些老太婆、老头子忽悠了,结果被警方处理。”

  对此,刘健钧认为,政府引导基金可以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在事前、事中、事后,分别对偏离政策支持方向风险、寻租风险、委托代理风险、子基金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五个方面,加以防范。

  针对引导基金管理人员的寻租风险,刘健钧建议,可以通过事前规定并公示支持条件、事中通过“专家独立评审、理事会决策、管理中心执行”三权分立的方式避免寻租,事后再通过公示拟支持的子基金信息,发挥社会力量进一步进行监督。

  针对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可能出现的偏离政策支持方向进行投资的问题,刘健钧表示,可以通过事前规定子基金投资方向、事中通过派驻董事把握投资方向、事后监督纠正的方式来规范。他强调,政府引导基金派驻董事,只有在投资偏离政策支持方向时才可以介入,在没有偏离方向时,不应该干预基金的具体操作。

  至于防范所扶持子基金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刘健钧认为,可以考虑在事前根据《公司法》设置优先分配和清偿权,事中在不影响子基金投资效率的前提条件下,通过派驻董事参与重大决策,要求在子基金出现重大违规时有发言权,事后还可以通过派驻董事对子基金投资运作加以监督。

  在防范所扶持子基金的管理风险方面,刘健钧认为,可以通过事先规定子基金管理团队资质的方式保障质量,事中再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团队勤奋敬业,事后进一步通过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业绩追踪评估,鞭策其勤奋敬业。

  在防范政府引导基金出现财务风险方面,刘健钧认为,目前政府财政有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因此可以考虑在事先用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来约束引导基金的账户管理,事中将引导基金参股后形成的产权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事后考核引导基金是否实现了保本微利来评估引导基金管理团队的能力。刘健钧强调,政府引导基金应该本着让利于民的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也要尽量做到保本微利,不能让政府财政收入“打水漂”。

  所谓政府引导基金,是指通过政府引导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此扶持各地区域性自主创新企业及风险投资企业,并以自身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政府扶持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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