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各类人员创业

  2009-04-29 16:12:50      来源: 包头市人民政府

      日前,包头市政府出台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该办法以通过全民创业扩大就业为目标,鼓励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外的社会各类人员参与创业活动,带动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从2009年起三年力争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比重逐年分别达到20%、25%和30%以上。2011年创业与带动就业比例达到1:5,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20个百分点。

  办法规定,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将依托包头市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社会办学力量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并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初始创业后6个月之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全额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但暂未创业的,按规定标准的5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享受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跨年度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分别按上述情况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初始创业者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额限制。初始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3年。在加大小额贷款支持力度方面,一般小额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带动就业人数多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2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在规定限额的基础上,可以再提高30%。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以及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和农牧民申领小额贷款,并从事自治区规定微利创业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贴息资金除中央转移支付再就业资金明确列支部分以外,其余均由创业发展资金列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对当年到期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100%、98%和96%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实际回收额的3%、2%和1%奖励小额贷款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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