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税收的优惠

  2009-02-04 15:49:26      来源: 老兵创业网

 

关于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2]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通知做出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局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应近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对其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望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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