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理论认为,为了寻求系统总体的优化目标,需要对于系统的要素和各个方面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这是从系统整体出发去分析系统细节的科学方法。系统分析包括了功能分析、要素分析、结构分析、可行性分析和评价分析等方面。这里重点对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及其结构特征进行分析。
依据在社会劳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劳动关系系统主要有三大要素,即劳动者群体、经营者群体和政府职能部门。
一、就业主体—劳动者群体
(一)基本观点
劳动者群体是劳动关系系统的第一要素,它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居于主体地位。
这里的劳动者主要指工薪劳动者,是在社会生产、流通以及服务行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由于劳动方式、劳动环境以及分配和消费等方面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特点,工薪劳动者具有区别于经营者,同时也区别于其他劳动者(如农民)的群体特殊性。
工薪劳动者以其在社会生产及经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和它的群体特征,而成为劳动关系系统的基本要素,成为劳动关系系统的子系统。而对劳动者子系统内部的要素及结构分析,将使我们对劳动者群体的特征及作用进入更深刻的了解和把握。
由于绝大多数工薪劳动者在同一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中工作,接受同一模式的管理,强调劳动关系三要素的利益一致性,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包容在总体利益之中,群体意识并不明确。
(二)工会组织——劳动者利益的代表
在现代各种社会组织中,工会是由劳动者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工会运动涉及劳动者的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在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变化之中有着重要的影响。
工会的存在,也是以劳动者的代表身份,就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劳动问题与雇主一方进行交涉,诸如劳动工资、劳动工时、劳动待遇等方面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进行活动的。作为劳动者群体的代表,工会成为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代表。工会的组织程度以及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反映出劳动者群体的成熟程度,决定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工会的共同目标是:
(1)保证不改变,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提高其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地位;
(2)对社会上的权威关系施加影响,以利于实现工会的利益和目的;
(3)提高所有为生存而工作的人的福利,不管他是不是工会成员;
(4)建立一种对雇主使用反复无常的专横政策的防范机制,并向工作场所推广;
(5)针对市场波动、技术变化或资方决策导致的威胁或意外事件,提高并尽可能保证个人的安全保障水平。
(三)企业工会出现的背景
在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的最初出现,是企业生产客观形势的需要和劳动者集体需求的产物。在企业工会未产生以前,企业中的每位劳动者要与企业管理者签订或形成一个单个的劳动合同。而企业工作本身是社会性的,即使是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企业管理者在组织和分配劳动任务时也不可能孤立地进行,每项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相互关联的。单个人不可能就自己工作和就业条件的改善与企业管理者成功地进行独立的谈判,且这种谈判不可能不对其他人工作和就业条件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这就是说,单个人的谈判不可能是有效的;即使是有效的,也往往是分裂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当劳动者个人感到他们自己的劳动合同需要修改时,他们一般倾向于寻求大众化的工作条件;而这种大众化工作条件的取得只有依靠劳动者集体的力量,通过劳动者集体对雇主施加压力。为了开展集体行动,并保持这种集体行动在时间和过程上的一致性,劳动者组成了企业工会。当然,企业工会建立以后,其基本职能逐步演化为多种具体内容,但其核心内容在于代表劳动者开展企业集体谈判,签订企业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这一点从工会出现初期直到现在都是如此。
(四)企业工会的沿革
企业工会的出现,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这2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企业工会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拿美国来说,企业工会经历了一个从某一工会组织到全国工会联合会的发展过程。首先,从1790年到 1849年,技术工人组织了技艺性质的地方工会组织(工会在其建立初期就不仅局限在单个企业中,而往往是多个企业的工人组成的地方工会组织)。不过,这种工会组织在初期的特征表现为较强的暂时性,且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但这种工会组织确实是美国劳工运动的奠基石。其次,从1850年到1885年,工会组织不断壮大,各地方技艺工会的全国性工会组织逐步建立起来。最后,从1886 年开始,美国工会组织结构的金字塔状逐步形成。1886年,美国劳联诞生。劳联的诞生标志着工会组织的顶峰已经出现,自此,金字塔状的工会组织结构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
德国企业工会的出现比美国要晚一些,直到十九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才开始成立第一批工会组织。1848年德国出现了工会的联合组织。此后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工会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二战期间,工会活动被取缔;二战结束后,德国又有一些地区重新组建了工会,工会组织进入重新发展时期。1949年德国正式成立了“德国工会联合会”(简称德工联),这标志着德国工会的组织结构进入了完善阶段。
二、用工主体—经营者群体
(一)何为经营者群体
经营者群体是劳动关系系统中与劳动者群体相对应的基本要素,它在劳动关系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这里讲的经营者是指在工业企业或其他流通或服务行业等劳动组织中,担任厂长(经理)职务,行使经营管理权的企业领导者。经营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
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首脑,在地位与角色上、行为方式与思维方式上有着某些共性的东西。但由于社会环境和企业领导制度的不同,以及经济形式的不同,企业经营者的权限、职能、角色表现等也显现出差异性。
(二)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西方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其企业领导制度经历了从“企业主经营管理制”到“经理经营管理制”的过程。工业社会发展初期,由于企业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技术简单,企业所有者凭经验直接管理企业,集财产所有权、决策权、监督权、管理权于一身。企业领导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开始分离,产生了受雇于资本家的经理阶层。在美国两权的分离中还流传下一个故事:1941 年10月5日,在美国马萨诸塞至纽约的铁路上,两列客车迎头相撞,造成几十人伤亡。对此,社会纷纷谴责老板无能。公众舆论普遍认为,必须要有懂行的专家来管理铁路,才能避免恶性交通事故再度发生。马萨诸塞的议会也积极推动这家铁路公司改革领导制度。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企业主放弃了企业管理权,并把它授予了有一定管理才能的技术专家。从此,那些专门执行管理职能、掌握企业管理大权的管理者就被人们称为经理。由于经理制成效显著,在社会上很快得到普及。经理制从开始由技术专家担任经理到由管理专业人才任职,发展到管理专家集团的领导制度,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发展方向。但是至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企业在美国仍然存在。
(三)经营管理方的组织—资方协会
经营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扩大社会影响,特别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在其内部往往形成非正式的或正式的组织,从而增加这个群体的组织力量。这些组织一般是以群众团体出现的协会,如资方协会、雇主交涉协会,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主协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
按照会员的要求和职能分类,资方协会在西方工业国家可以分为不同时期的不同类型,其中有以取消或削弱工会组织为目标的战斗性协会;有以联合资方经过努力,确保同工会达成有利的劳动合同的交涉性协会;有以正规组织出现,保持着全日制的由专家和职业交涉人员组成的班子,并向会员提供法律服务、接受会员委托、参与合同的签订与实施的实施性协会;还有仅提供集合地点或陈事厅,以便会员对未来交涉内容进行讨论和预测的磋商性协会。从目前来看交涉性协会已成为资方协会中最通行的一种职能类型。
由于资方协会建立与发展都晚于工会组织,从组织结构和管理上向工会组织学习了不少,在行政和财政上同劳工组织相当近似,从而可以看出工会组织对资方协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资方协会与工会组织相比,其特殊点在于资方对协会的信任度和参加的热情。和劳动者相比,经营者所处的环境差别是比较大的,从维护企业生存到繁荣、发展企业的利益出发,会员选择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可能是大相径庭。企业的竞争、商业的猜疑心理、某些资方的自我感觉或者经济压力,使资方对协会的结合的热衷程度大大低于劳动者。因此,在西方工业化国家中,对于资方协会,最严重的问题在于很难引导一切合法的企业加入协会。
(四)西方雇主协会的沿革及功能转换
西方的资方协会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是劳动力市场形成过程中的产物,是资方想通过伙伴联合以对付劳工的联合而建立的。从产生时间和演变发展过程来看,资方协会都落后于工会。资方协会成立的最初宗旨是对抗工会,反工会的活动成为资方协会的主要内容。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有些资方协会已开始执行某些交涉职能,如纺织工业中的协会。20世纪30年代以后,由于工会的斗争和劳工立法的颁布,使资方协会的大多数反工会的技术已成非法。政府对于集体交涉活动作为一种工业生活方式予以保护甚至鼓励。这样使大多数资方协会便无可奈何地,至少是公开地停止反工会的企图,而力求在同其有关的员工代表交涉中争取签署尽量有利的合同,从而使资方协会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变化,以带有交涉性质的活动代替了与工会的对立和斗争。资方协会虽然没有完全放弃反工会的努力,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工会组织和集体交涉已经不可动摇,资方协会便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在国家及地方立法中争取限制劳工组织的经济权力上,而大大改变了它的职能。
三、政府及劳动部门
正如前文讲述,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有两方,即企业管理者群体和劳动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政府及劳动部门在劳动关系中也起到了外部调节的作用。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来看,政府在劳动市场中的作用,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工业化的诞生地英国,以及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政府被雇主拉入劳动纠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时政府在劳动市场上的作用就是应雇主的要求而援助雇主,并对工人组织进行羁绊。政府的这种作用同时受到抨击,在劳工运动还未成熟的时候,工会组织还未成为一支真正的政治力量之前,政府已越来越多地被要求在劳动市场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当时的童工法、机械扣押法、有关女工的立法和安全法,就是政府为了协调劳动市场的关系,保护弱小的交涉单位进行积极干预的结果。随着劳工运动的成熟,政府在劳动市场上的作用,在每个有影响的工业国家中都变得更具有主动性了。
这些作用表现在:对劳动市场上工会组织和集体交涉制度的保护和鼓励;通过强制性手段以及调解手段,在劳动市场力量的纠纷中行使仲裁者和调解人的职责。1947年以后,美国政府为了保护和鼓励集体交涉活动,制定了许多进行集体交涉必须遵循的法则和规章,从而保护整个公众利益免受重大劳动争执的危害。这样,从工业化开始以来,政府在劳动市场上的经济作用,依次从保护雇主的经济利益开始,最后达到对于劳动关系中整个公共经济权益的保护。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介入劳动市场,参与劳动关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整体优化的劳动系统
劳动关系的三大要素都具有自己的特性和作用,作为社会的群体和社会组织它们都独立存在着。如果不结成劳动关系,这些要素的特性与劳动关系的整体作用不发生什么关系。劳动关系的优化或恶化、稳定或冲突与劳动关系各方的特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系统论的整体原理解释,就是说,要素、部分的性能好,由其组成系统的整体功能不一定好;反之,要素性能差其整体功能也不一定差。系统功能的好坏不是由要素性能的好坏决定的,系统各部分之间连接得好,匹配合理,互相协调,整体功能就必然好;反之,搭配不好,互不协调的力量抵消,整体功能肯定不好。因此,整体功能不等于各部分的机械组合,这就是“系统论”的“非加和性”。系统方法从整体去研究事物的规律,其目的就在于通过系统要素的最佳组合,产生出系统要素孤立存在时所没有的新的属于整体的功能,是各要素综合创造的整体效应,即“一加一大于二”的效应。
从当前来看,优化劳动关系的根本所在就是主体各方、要素之间如何联接、搭配,如何互相协调,追求一种整体优化的效果。这就是现实中各种条件基本相同的企业有的团结向上,生产蒸蒸日上,而有的企业却纠纷不断,生产每况愈下的内在原因。